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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提供的体检车上的X射线机不合格,我方以不能实现合同根本

2012-01-05 14:46:57 来源:


出卖方提供的体检车上的X射线机不合格,我方以不能实现合同根本

简要案情:

      广州市某机电公司与广州某医院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医院向某机电公司购买医疗体检车一辆,价格63万元。车辆交付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某医院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某机电公司,逾期付款的,按应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体检车设备配置等进行了约定。
      某机电公司将体检车交付给某医院使用后,双方因车载X射线机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期间,某机电公司将X射线机进行维修,并调整了相应参数。还单方委托某鉴定机构对X射线机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结论为合格。某医院经使用,仍认为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购车款。因协商未果,某机电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被告某医院的申请,委托广东省辐射剂量检定站对X射线机进行两次检测,最后结论为:分辨力为10Lp/cm,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标准(12Lp/cm),不合格。
      原告方认为,广东省辐射剂量检定站的检测结论不能作为依据。X射线的价值只占体检车价值的一小部分,即使X射线有的指标不合格,也可以通过维修、更换来解决。不能因此解除整个体检车买卖合同。
      本律师作为被告某医院的代理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被告在试用(验收)过程中即发现X射线机等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过多次维修、调整参数后,该设备仍不合格。X射线机系体检车的主要设备,被告购置体检车的合同目的是用于流动体检,主要是用于胸部透视。现因X射线机不合格,被告无法使用体检车,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据此,被告可解除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损害赔偿律师 宋律师解析上述观点得到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机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机电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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