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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注意点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其特征有: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的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3.瑕疵担保,即担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品质,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同时不存在任何隐瞒的权利缺陷。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按约定接受标的物。 3.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接受多交部分的,应按合同价格交付价款;买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三、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指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权转移须履行特殊手续的,以该特殊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四、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的规则是: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四)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五)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六)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五、孳息归属和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孳息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次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如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六、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卖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财产责任。 (二)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买卖标的物依一定样品模型而定的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三)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卖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四)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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